因业务需求,多数公司均配备公用车辆,期间或因多种因素需对车辆进行更换或出售处理。
1、 公司会计核算中,汽车属于固定资产。按国家规定,处置使用过的汽车,增值税3%可减按2%征收。
2、 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3、 一般纳税人销售2013年8月1日前购入,或之后购入但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征收办法,按3%减按2%征税。

4、 一般纳税人销售2013年8月1日后购买的小汽车,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13%适用税率开票缴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5、 按简易办法享受税率优惠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适用3%的征收率。

6、 选择简易征收并放弃税率优惠的,可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

7、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汽车,按3%征收率减至2%缴增值税,开普通发票。若放弃优惠,可申请税务局代开3%的专用发票。

8、 企业开票后,携带营业执照、发票和公章,前往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统一销售发票。买方凭此办理后续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