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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加班工资可计入绩效,其计算基数依据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
3、 依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及补充规定第一条,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为准,即劳动者所在岗位(职位)所对应的工资标准。该标准为合同明确规定的本人岗位工资,是核算加班报酬的基础依据。
4、 绩效工资是否计入加班费计算基数,需视各单位具体规定而定。若绩效工资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收入的一部分,通常应纳入计算基数;若不属于正常劳动报酬,则不应作为计算基数。
5、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人社综发〔2016〕29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安排员工加班的,应依法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该规定为企业加班薪酬支付提供了明确依据,可作为相关问题处理的重要参考。
6、 劳动者依法享有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按规定支付相应假期工资。加班工资与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
7、 不包含年终奖及交通、工作餐、住房等各类补贴,以及中夜班津贴、高温津贴等特殊情形下的工资。加班工资与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依据相关规定原则予以确定。
8、 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劳动者月工资的,应按约定岗位对应的工资标准执行;若实际履行情况与合同约定不符,则应根据实际工作岗位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9、 若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劳动者月工资,但集体合同(或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中对相应岗位的月工资有规定的,应按照集体合同中该岗位对应的工资标准予以确定。
10、 当劳动合同及集体合同(含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均未约定劳动者月工资时,应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份中,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工资(不含加班工资)的70%确定。加班工资与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11、 参考资料
12、 绩效工资分配须遵循按劳取酬、注重效率、兼顾公平原则,规范流程,加强监管。
13、 实行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额由当地规范津贴补贴、上年12月份基本工资及保留的活工资构成,经同级人事与财政部门核定后下达。各单位须在核定总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规范分配,不得突破限额。
14、 绩效工资制度有助于提升员工工作表现,但要充分发挥作用,雇主需具备科学有效的绩效评估能力。传统模式多以个人业绩为基础,通常通过年度定期调薪的方式,将绩效结果体现在基本工资的增长上,以此增强对员工贡献的认可。
15、 绩效工资是一种将薪酬与员工工作表现紧密关联的分配机制,其核心理念是按绩付酬。它以科学的绩效考核为依据,通过合理调整优秀与表现欠佳员工的收入差距,引导员工行为符合企业期望。企业借此激励员工提升工作效率与质量,充分调动每个人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形成良性竞争氛围,从而推动整体目标的实现。
16、 绩效工资依据工作表现发放的薪酬。
17、 上海市人社局发布企业工资支付办法通知,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