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应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为原则。单位主要负责人须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责。生产经营单位应确保职业病防治所需资金到位,严禁挪用或挤占,因资金投入不足引发的后果由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如实告知工作可能带来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待遇,并将相关内容明确写入合同,严禁隐瞒或欺骗。
2、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岗位或工作内容调整,从事原合同未提及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如实告知相关风险,并与劳动者协商修改劳动合同中的相应条款,确保其知情权和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生产经营单位需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完整记录其职业经历、接触职业病危害情况、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病诊断等个人健康信息,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
4、 劳动者离职时,有权要求获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用人单位必须配备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同时为劳动者配备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凡不符合防治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确保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5、 生产经营单位须定期维护、检修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检测其性能与效果,确保正常运行,严禁擅自拆除或停用,保障防护设施始终处于有效工作状态,切实维护作业人员健康安全。
6、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立公告栏,公开职业病防治相关制度、操作规范、应急救援措施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