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null
2、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建设单位随即组织设计、施工及监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开展验收工作。
3、 工程竣工验收须满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建设单位在收到竣工报告后,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验收。竣工验收需具备以下条件: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主要建筑材料具有合格证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签署质量合格文件,以及建设单位已确认工程符合验收标准。
4、 完成工程设计及合同规定的全部建设内容。
5、 具备齐全的技术资料与施工管理记录。
6、 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场须提供试验报告。
7、 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各自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8、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须有施工方签署的保修书,方可交付使用。
9、 法律法规
10、 依据设计文件与施工方案实施全过程质量管控,现场质量工程师负责各工序检查及分部、分项、单位工程的验收,开展工程自查、报验与监理签认工作,组织员工开展质量意识及技术技能培训,及时排查质量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并监督落实,确保质量管理覆盖施工各个环节。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规范城市房地产市场秩序。
12、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与施工应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13、 房地产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1998年3月1日正式实施。
15、 建筑工程交付竣工验收时,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具备齐全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已签署的工程保修书,以及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竣工条件。
16、 建筑工程竣工后须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