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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食品安全法,销售过期食品的,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赔偿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金额;若赔偿不足一千元,则按一千元计算。
3、 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受到损害时,有权向食品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接到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实行首问责任制,立即先行赔付,不得相互推卸责任。若事故责任在于生产者,经营者在赔偿后可依法向生产者追偿;若责任在于经营者,生产者在赔偿后亦可向经营者追偿。该规定旨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效率,确保受害方及时获得合理赔偿,推动企业加强质量管理。
4、 生产或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在要求赔偿实际损失的同时,还可向生产者或经营者索要商品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若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则按一千元计算。但若食品标签或说明书的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误导消费者,则不在此规定范围内。
5、 补充信息: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凡违反本法且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由县级以上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同时可一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7、 生产或经营违法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至十万元罚款;超过一万元的,按货值十至二十倍处罚;情节严重者,吊销许可证。
8、 生产经营含有致病性微生物、农药及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9、 使用过期的食品原料或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10、 生产销售超出规定范围或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11、 禁止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使假或感官异常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
12、 生产或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及过期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13、 生产或经营未经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未按注册批准的配方、工艺等技术要求进行生产的行为。
14、 禁止将婴幼儿配方乳粉分装生产,或同一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多个品牌的产品。
15、 使用新型食品原料或开发新食品添加剂品种,未经安全评估即投入生产。
16、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被监管部门责令召回或停止经营后,若仍拒绝执行,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7、 除另有规定及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所列情形外,生产或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均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18、 依据中国人大网公布的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