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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障性住房的收入标准依据各地经济状况制定,由地方政府具体确定。以北京为例,申请家庭需具备本市城镇户籍,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三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0万元,四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3万元,方可符合条件。
3、 依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公租房主要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且住房困难的家庭供应。申请者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通常具备申请资格:家庭收入不超出规定标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限额、属于特定保障群体或经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情形,具体以实际政策要求为准。
4、 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轮候家庭,统称为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
5、 申请人需拥有本市城镇户口,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三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不超10万元,四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不超13万元。
6、 市住建部门联合相关部门,依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动情况,适时动态调整上述标准。
7、 外来人员在京连续稳定就业满一定年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规定标准,能提供有效的暂住证明及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且本人及家庭成员在京无自有住房的,可申请相关住房保障。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区县政府根据本地区产业发展、人口承载能力、资源环境状况及住房保障水平等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
8、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旨在解决引进人才及园区就业人员的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园区管理机构制定,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9、 参考资料:
10、 根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家庭将纳入轮候配租体系。在轮候过程中,若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数量、住房状况或资产等信息发生变动,申请人须在变动发生之日起60日内主动向所在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在收到信息后,需及时进行审核,并将变更情况上报至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对原有配租安排作出相应调整。如经核实发现家庭已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标准,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其申请资格,确保资源配置的公平与合理。
11、 第十条 申请家庭若原有住房,属于承租公房(含直管和自管)的,须予以腾退,由原产权单位或所在区县住房保障部门收回;若原住房为私有房屋,且已被纳入棚户区改造等公益性征收范围,或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由所在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收购。相关收回、收购及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各区县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组织实施。
12、 依据北京市公租房申请、审核与配租管理规定,符合条件者可按规定程序提交申请并参与配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