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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需从事国家未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同时满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300人、资产总额不超5000万元等条件。
3、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25%的比例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缴纳。此项政策旨在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支持其持续健康发展,增强市场活力。
4、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税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小型微利企业均可享受此项税收优惠。
5、 第二条 本公告所指小型微利企业,须从事国家未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且同时满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300人、资产总额不超5000万元三项条件。
6、 补充资料
7、 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只需填报纳税申报表相应内容,便可直接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无需额外审批或提交材料,操作简便,便于企业及时落实税收优惠,减轻经营负担,提升政策执行效率。
8、 第六条 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减免政策需调减定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并将调整结果通知企业。
9、 为推进办税便利化,自2016年4月起,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对于原按月预缴的企业,在每年4月、7月、10月申报期内,若经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其预缴方式将自动调整为按季申报,无需另行申请,有效简化办税流程,减轻企业负担,提升税收征管效率。
10、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