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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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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推进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地见效,安徽省地税部门组织深入学习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税总发〔2014〕58号以及安徽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发布的2014年第8号公告和皖地税发〔2014〕42号等相关政策文件,全面提升税务人员对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重大意义的理解,进一步增强落实政策的责任感与主动性。国家已将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延续至2016年年末,并显著拓宽了适用企业的范围,充分体现了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持续扶持与鼓励。在此基础上,税务部门不断优化税收优惠管理机制,完善因享受减免导致多缴税款的退税流程。依托税收信息化系统和税银一体化平台,简化办理环节,压缩审批时间,提升服务效率,力求让符合条件的企业便捷、及时、全面地享受到政策红利。通过一系列举措,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小型微利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同时不断提升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1、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查账征收方式下,应根据税收规定填报其依法可享受的所得税减免金额。

    2、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税款时若累计实际利润额未超10万元,应将该利润额乘以15%填入本表第10行,且第13行金额不得超过第12行。

    3、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若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超过10万元但未超30万元,或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企业,均需按本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乘以5%填写。同时,第13行的金额不得超过第12行。

    4、 对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按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填写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时,应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填报可享受的所得税减免金额。若上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及以下,且本年度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10万元,则该项减免税额为本表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乘以15%的数额;若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而本年度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未超过30万元,或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已处于1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30万元的范围,则该项减免税额为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乘以5%的结果。对于实行定额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在第15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中填写税务机关核定的本期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金额,该金额已扣除了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免税部分。上述填报要求旨在确保小型微利企业依法合规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准确反映其应纳税义务。

    5、 小型微利企业若符合优惠条件但在预缴时未享受,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计算享受。若预缴时已享受但汇算后超出标准,须补缴相应税款。汇算清缴结束后,如经税务机关核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将依据税收征管法规进行处理。

    6、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及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依照相关规定自主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无需事先取得税务机关的审批或认定,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单独开展小型微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在月度或季度预缴税款过程中,只要企业符合优惠条件,即可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写减免税额,无需提交额外材料。在年度汇算清缴阶段,企业只需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真实、完整地填报从业人员数量和资产总额信息,即视为已完成税收优惠备案手续,不再另行提交备案申请表或相关证明资料,简化了办税流程,提升了政策享受的便利性。

    soft.zol.com.cn true https://soft.zol.com.cn/1094/10945625.html report 2699 为切实推进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地见效,安徽省地税部门组织深入学习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税总发〔2014〕58号以及安徽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发布的2014年第8号公告和皖地税发〔2014〕42号等相关政策文件,全面提升税务人员对支持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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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利商店软件

    更新时间:2009年08月03日

    用户评分:0 | 0人点评

    软件类型:免费软件

    软件语言:简体中文

    微利商店软件
    • 更新时间:2009年08月03日
    • 软件大小:31.5MB
    • 软件分类:行政管理
    • 语言种类:简体中文
    • 软件评级:0 人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