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null
2、 基数是集合论中用来衡量集合大小的概念。若两个集合的元素之间能建立一一对应关系,则称它们为对等集合。比如,由三个人组成的集合与由三匹马组成的集合,因元素数量相同且可一一配对,便构成对等关系,具有相同的基数。
3、 基数运算
4、 可以在基数上定义多种算术运算,这些运算是自然数运算的自然推广。对于任意两个集合 X 和 Y,定义它们的不交并为 X + Y = {(x, 0) | x ∈ X} ∪ {(y, 1) | y ∈ Y},此时它们的基数之和定义为 |X| + |Y| = |X + Y|。若 X 与 Y 本身互不相交,则其基数之和等于它们并集的基数,即 |X| + |Y| = |X ∪ Y|。基数的乘法定义为 |X| · |Y| = |X × Y|,其中 X × Y 表示 X 与 Y 的笛卡儿积。而基数的幂运算定义为 |X|^|Y| = |X^Y|,这里 X^Y 表示所有从 Y 到 X 的函数构成的集合。这些运算将有限集合上的基本算术扩展到了无限基数的情形,构成了基数理论中的核心内容。
5、 基数能比较大小
6、 设集合A与B的基数分别为a和β,即|A|=a,|B|=β。若A与B的某个子集之间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则称a不大于β,记为a≤β或β≥a。若a≤β且a≠β(即A与B不能建立一一对应),则称a小于β,记作aa。
7、 在承认选择公理的前提下,可证明基数的三分律成立:任意两个集合的基数总能比较大小,不存在两个集合彼此无法与对方的子集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