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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联营是企业间或企业与事业单位间横向合作的法律形式,主要分为法人型、合伙型和合同型三种类型。
3、 实体型联营即法人型联营,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4、 合同型联营依约定独立经营,权利义务由合同确定,各方自行承担民事责任。
5、 合伙型联营指各方共同经营,但不具备法人资格,成员间互负连带责任,并以其在联营中的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6、 联营是在各参与方达成共同经营意向基础上开展的合作模式,除协议约定的协作内容外,各企业在行政管理及其他事务上保持完全独立,原有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及财务体系均不因联营而改变。依据合作目标的不同,联营可分为生产型、销售型、运输型以及区域型等多种形式。这种合作方式不受行业类别或地理区域的约束。各方依据签订的联营协议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国内各类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及合作经营企业,均可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求,与其他企业签署联营协议,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7、 民法通则第五十一至五十三条对三类联营形式作出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