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null
2、 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0%缴税,可扣除购房成本,但需提供有效票据。
3、 房产原始价格
4、 包含原房产登记价格,以及转让方购买时所缴的印花税、契税、登记费和中介费。
5、 转让环节涉及税费包括营业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与房地产转让相关的交易服务费和中介费用,均由转让方承担。
6、 税费金额以合法有效的税票、发票及财政收据所载数额为准。
7、 对于持有满五年以上的房产转让,可按产权证登记价格及购房时所缴税费确定扣除额;纳税人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经合法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相应成新度折扣率后的金额作为扣除依据。
8、 补充信息
9、 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78号)
10、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所获收益,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1、 个人转让自住房屋的应税所得,按以下规定确认。
12、 个人转让除已购公有住房外的自有住房,应纳税所得额按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计算。
13、 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计算:以房屋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与住房面积标准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超出面积部分实际支付的房款、上缴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的收益,以及税法允许的合理费用后,剩余部分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14、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依据国家及县级以上政府的房改政策,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宅。
15、 经济适用房价格由县级及以上政府按当地规定标准制定。
16、 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参与集资建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及拆迁安置房的,参照已购公有住房标准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7、 为支持居民改善居住条件,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房屋出售后1年内按市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根据新购房屋价值享受全额或部分免税优惠。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8、 个人出售住房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在办理产权过户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至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收取时须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将款项存入专用账户,确保资金规范管理,保障税收征管有序进行。
19、 个人出售现有住房后一年内重新购房的,可按新购房屋金额退还相应纳税保证金。若新购房款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金额(如为已购公有住房,应扣除已缴财政或原单位的收益部分),则全额退还保证金。
20、 购房金额低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差额部分作为个人所得税上缴国库;若全额退还,则不涉及补缴。
21、 个人出售住房后一年内未再购房,其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将全额转为个人所得税上缴国库。
22、 个人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退还手续。
23、 跨区域买卖住房且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保证金。
24、 个人转让自用满五年且为家庭唯一住房的,其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25、 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依据及计算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