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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总则
3、 为规范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管理,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幕墙工程特性,特制定本标准。
4、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幕墙项目。
5、 本标准用于确定从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6、 本标准分为一级和二级两个等级。
7、 工程业绩及专业技术人员业绩均指已完成并通过验收、质量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项目。
8、 标准
9、 第一层级
10、 企业信用状况
11、 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12、 信誉良好且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1200万元。
13、 近五年内独立完成不少于6项单体建筑幕墙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的工程,涵盖设计、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
14、 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均不低于4000万元。
15、 技术条件要求
16、 企业技术负责人须具备8年以上建筑幕墙工程工作经验,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或一级结构工程师资格,或拥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专业背景为建筑结构类或机械类。
17、 企业须配备不少于10名从事建筑幕墙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方向为建筑结构类或机械类。其中机械类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建筑结构类不少于4人。所有人员需具备3年以上幕墙相关工作经验,并至少参与过一项单体建筑幕墙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的工程项目,项目类型可为设计、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化,且在项目中承担实际工作并完成相应任务。
18、 企业需配备不少于6名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结构工程师或一级项目经理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19、 技术装备先进,管理高效规范
20、 具备必要技术设备和固定工作场地。
21、 拥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运作顺畅,涵盖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及档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22、 二级标准
23、 企业信用状况
24、 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5、 社会信誉良好,具备相应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600万元。
26、 近五年内,企业独立完成的单体建筑幕墙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的项目(含设计、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化)不少于4项。
27、 企业近三载年度工程结算收入均超千万元。
28、 技术条件要求
29、 企业技术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幕墙工程领域六年以上工作经验,取得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结构工程师)资格,或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所学专业为建筑结构类或机械类。
30、 企业需配备不少于5名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方向为建筑结构类或机械类。其中机械类不少于3人,建筑结构类不少于2人。所有人员须从事幕墙工作满3年以上,并至少参与完成过1项单体幕墙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项目形式可为设计、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化,且具备相应业绩证明。
31、 企业需拥有不少于5名具备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结构工程师或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2、 技术设备先进,管理科学高效
33、 具备必要技术设备和固定工作场地。
34、 拥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运作高效,涵盖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及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
35、 业务承包范围
36、 获得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可承接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幕墙项目,包括咨询、设计、施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并可承担相关工程的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工作。
37、 获得一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接各类规模的建筑幕墙工程,无规模限制。
38、 具备二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接单体幕墙面积不超过8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项目。
39、 附则
40、 企业申请由二级资质晋升为一级,须确保近两年内无任何违法违规记录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41、 取得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其原有的建筑幕墙专项工程设计资格证书和建筑幕墙专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证书将被收回并注销。
42、 新成立企业仅可申请二级资质,除净资产及部分条款不作要求外,其余各项均须满足二级资质标准规定条件。
43、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44、 本标准自200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