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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04年我国首次组织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
3、 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等相关岗位,以及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均须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切实落实安全责任,防范安全事故,确保生产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4、 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以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执业资格制度,并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统一管理体系。
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机构负责制定建筑施工安全和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科目大纲,并组织实施相关命题与审题工作。
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考试科目和大纲,组织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并与应急管理部共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7、 通过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由当地应急管理部门与人社部门联合盖章,一般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证书跨区域使用的具体认可政策,推动人才流动与资质互认,提升证书使用灵活性和适用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