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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网上交友遭色狼侵犯 起诉MySpace


赛迪网 【转载】 2008年04月01日 11:47 评论


  4月1日消息,据国外媒体报道,美国一位13岁的少女在2005年遭到了她在社交网络网站MySpace.com认识的一位19岁男孩的性侵犯。这个女孩的家庭本周一要求法院恢复他们对MySpace.com网站提出的诉讼。

  得克萨斯州奥斯汀的一位联邦法官在2007年2月驳回了这个家庭提出的索赔3000万美元的诉讼请求。这个家庭在诉状中称MySpace.com有法律义务保护其年轻的用户避免受到性犯罪分子的侵害。

  美国地区法官Sam Sparks在裁决中还指出,根据美国1996年《通信规范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 of 1996)的规定,像MySpace这样的计算机互动服务不受这些诉讼的指控。

  这个女孩的家庭要求美国新奥尔良第五巡回上诉法院推翻Sparks法官的裁决。由三个法官组成的委员会本周一听取了双方律师陈述的理由,但是没有对这个上诉做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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