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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购买二手房全款交易时,签订合同并支付定金后,即可前往房管局办理资金监管手续。在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登记后,房产主管部门将通知买方领取不动产权证,抵押权人领取他项权证,同时通知卖方凭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材料申领购房款。办理过程中,开户银行会出具交款凭证。在整个资金监管期间,卖方不得提前支取购房款项,确保交易安全。
3、 依据哈尔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购房人须按房屋买卖合同及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时限,将购房款项存入指定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由开户银行提供交款凭证。若涉及贷款购房,买方在将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后,应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后续贷款流程。监管专户内的购房资金不得以现金形式提取,确保交易资金全程封闭运行,保障交易安全。
4、 第十条 买卖双方办理存量房交易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买卖合同及资金监管协议和付款凭证,前往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若买方需贷款购房,相关当事人还需同步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手续。
5、 补充信息
6、 根据哈尔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及抵押权登记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通知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并告知抵押权人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同时,通知卖方携带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材料,申请提取购房款项。主管部门在审核卖方提交的资料确认无误后,向开户银行发出指令,将监管账户中的购房款划拨至卖方指定账户。在未接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正式通知的情况下,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私自挪用或转移监管专户内的交易资金,确保交易过程安全可控。
7、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买卖双方可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终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8、 房屋买卖合同依法解除后,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前应予处理。
9、 买卖双方在房屋登记事项记入登记簿前,可撤回登记申请。
10、 房屋登记机构拒绝办理登记。
11、 其他需终止监管的情况。
12、 哈尔滨市对存量房交易资金实施监管,确保交易安全,具体办法详见相关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