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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居间合同是双方约定,由一方接受另一方委托,按其要求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中介服务,委托方则支付相应报酬的协议。其中,负责报告机会或促成交易的一方称为居间人,而支付报酬的一方则为委托人。该合同以提供信息或媒介服务为核心,强调居间人在促成交易过程中的桥梁作用。
3、 居间合同中,委托方可为任意公民或法人,而居间人须经国家机关登记核准,具备从事居间业务资格的法人或公民方可担任。
4、 居间业务依据委托内容的差异,可分为多种类型:可仅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称为报告居间;也可积极促成委托人与第三方达成合同,通过介绍或协助沟通实现双方对接,属于媒介居间;此外,还存在同时包含报告与媒介功能的综合性居间活动,兼具两者特点,灵活服务于不同需求。
5、 居间人权利在居间合同中体现为委托人应履行的相应义务,主要包括报酬请求权和费用偿还权两方面。
6、 居间人有权请求报酬。
7、 居间人享有报酬请求权,此为其中心权利。双方可协商确定报酬金额,若国家对报酬标准有上限规定,则约定数额不得超出法定最高限额。
8、 居间合同报酬支付分两种情形:
9、 在报告居间中,居间人仅向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不与相对方接触,因此相关给付义务由委托人单独承担。
10、 二是媒介居间,由于双方均因居间人的促成而获益,除非另有约定,居间报酬由交易双方平均分担。
11、 居间人只有在促成合同成立后才能请求报酬;若合同未成立或虽成立但被认定无效,居间人则无权要求支付报酬。
12、 居间合同相关内容来源于百度百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