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是双方在自愿选择基础上达成的就业约定。
1、 毕业生自行填写就业协议书。
2、 用人单位需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若情况需要,上级主管单位须由人事局或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意见,以方便办理派遣及户口档案迁移手续。对于招聘单位为部队、中央直属单位或省管企事业单位的,仅需加盖单位公章即可。毕业生若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暂时无法落实户口和档案转移的,可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前往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建立人事代理关系,并按规定签订就业协议书,确保就业手续完整有效。
3、 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将就业协议书提交至学校院系,经院系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列入就业派遣计划。
4、 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将就业协议书提交至学校学生处就业指导科,经审核后由该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5、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学校留存两份,其中一份需报送学校所在地的就业主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