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null
2、 过半数业主参与投票,选举方为有效。
3、 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成员时,可采取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但须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超过总面积一半,且参与业主人数也超过全体业主半数,方可举行。
4、 业主可委托他人代理参加业主大会。
5、 业主大会或委员会的决议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6、 业主大会或委员会的决定若侵害业主权益,受害业主可向法院申请撤销。选举采用差额方式,差额不超过两人,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当选者。
7、 参考资料
8、 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采取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须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一半,且业主人数超过全体业主总数一半的人员参与方可召开。
9、 业主可委托他人代理参加业主大会。
10、 业主大会在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中第五项和第六项事项时,须获得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且业主人数也超过总人数三分之二的同意;对于该条规定的其余事项,则需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及业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通过。
11、 业主大会或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12、 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的决定若损害业主权益,受影响的业主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决定。
13、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所作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或撤销该决定,并向全体业主予以通告。
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调整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公约改为管理规约,业主临时公约相应变更为临时管理规约,并对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进行了适当修订和完善,以更准确体现法律精神和实际管理需要。
15、 物业管理条例规范小区服务与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