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塞式或涡旋式冷水(热泵)机组的性能系数(COP)需满足相应标准规定值。
1、 活塞式或涡旋式冷水(热泵)机组的性能系数(COP)需满足特定标准要求。
2、 当额定制冷量低于528千瓦时,能效比不得低于3.8;制冷量在528至1163千瓦之间时,能效比不得低于4.0;制冷量超过1163千瓦时,能效比应不低于4.2。
3、 螺杆式冷水(热泵)机组的性能系数(COP)需满足以下标准:额定制冷量低于528千瓦时,COP不得低于4.10;制冷量在528至1163千瓦之间时,COP不得低于4.30;当制冷量超过1163千瓦时,COP应不低于4.60。
4、 离心式冷水(热泵)机组的性能系数(COP)需满足以下要求:额定制冷量低于528千瓦时,COP不得低于4.40;制冷量在528至1163千瓦之间时,COP不得低于4.70;制冷量超过1163千瓦时,COP不得低于5.10。上述标准根据机组制冷能力划分,确保不同规格设备均具备相应的能效水平,提升整体运行效率与节能效果。
5、 风冷或蒸发冷却的活塞式(或涡旋式)冷水(热泵)机组,其性能系数(COP)需满足规定标准。
6、 制冷量不高于50KW时,COP值不得低于2.40;超过50KW时,COP值应不低于2.60。
7、 风冷或蒸发冷却螺杆式冷水(热泵)机组的性能系数(COP)需满足相应标准要求。
8、 当额定制冷量不高于50千瓦时,能效比不得低于2.60;超过50千瓦时,不得低于2.80。对于螺杆式水冷(热泵)机组,其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有相应要求:若额定制冷量低于528千瓦,则IPLV值不得小于规定限值,具体数值依标准确定。
9、 当额定制冷量在528至1163千瓦之间时,IPLV不得低于4.81;若制冷量超过1163千瓦,IPLV应不小于5.13;制冷量小于528千瓦时,IPLV不得低于4.47。
10、 离心式水冷(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需满足特定标准要求。
11、 当额定制冷量低于528kW时,IPLV值不得低于4.49;制冷量介于528至1163kW之间时,IPLV应不低于4.88;制冷量超过1163kW时,IPLV不得小于5.42。对于名义制冷量大于7.1kW的风冷式单元机组,其能效比需满足相应规定要求。
12、 当不连接风管时,能效比不低于2.60;连接风管时,不低于2.30。对于名义制冷量超过7.1kW的水冷单元式机组,若不接风管,能效比不得低于3.00;接风管时,不得低于2.70。上述标准为国家发布的最低能效限定值,适用于相关空调设备的能效评定与检测,旨在推动节能技术应用,提升整体能源利用效率。
13、 自2005年7月1日起,新的冷水(热泵)机组能效标准正式施行。
14、 制冷侧进水温度12℃,出水温度7℃。
15、 热源侧采用水冷方式时,冷却水进出温度为30至35℃;风冷方式下,制冷空气干球温度为35℃;蒸发冷却时,空气湿球温度为24℃。
16、 采用水冷式热源,两侧污垢系数为0.086平方米·摄氏度每千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