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null
2、 两年。
3、 经办机构依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时长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缴费时间按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4、 在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实施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可视为缴费年限,并与条例施行后实际缴费时间累计合并计算。
5、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将重新计算,其可领取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未领取的部分合并计算,但总时长不超过24个月。若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又再次失业的,仍可继续申领前次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保障基本生活需求,增强再就业过程中的经济支持。
6、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缴费年限确定,前12个月根据实际缴费情况核定金额;从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发放标准为前12个月标准的80%。失业保险金数额须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同时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保基本生活需求与制度公平性。
7、 失业保险相关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丧葬抚恤费用及职业培训介绍补贴等,均依据各省级政府制定的具体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