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null
2、 代理记账管理规定
3、 2016年2月16日由财政部令第80号发布,2019年3月14日依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两部规章的决定进行了修订。
4、 首条
5、 为规范代理记账行为,加强资格管理,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6、 其二:
7、 本办法适用于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管理及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8、 代理记账机构指依法取得资格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
9、 代理记账是指由专业机构受托为企业处理会计事务的服务行为。
10、 第三条:
11、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除会计师事务所外,须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财政部统一格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代理记账资格的审核与管理,确保机构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规范运作条件。
12、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可依法开展代理记账服务。
13、 四、
14、 申请代理记账的机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5、 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16、 专职工作人员数量须达到三人以上。
17、 负责代理记账业务的主管须具备会计师及以上职称,或有三年以上会计工作经验,并为专职工作人员。
18、 具备完善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19、 代理记账人员需具备会计专业知识与实操能力,能独立完成基础会计工作,并由所在机构自行评估确认其从业资格。
20、 专职从业人员指专门在一家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工作的人员。
21、 第五条:
22、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须向所在地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并确保所交资料真实有效。
2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
24、 负责代理记账业务的主管人员须具备会计师及以上职称,或有三年以上会计工作经验,并提供相应书面承诺。
25、 提供专职人员在本机构全职工作的书面承诺书。
26、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管理规范
27、 第六条:
28、 审批机构应依规定流程办理代理记账资质审批。
29、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逾期未告知则自收件日起视为已受理;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补齐全部材料,应予以受理。整个过程遵循及时、规范的原则,确保申请事项依法依规推进。
30、 受理申请后应按规定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在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同时需将延期原因及时通知申请人,确保程序公开透明,保障申请人知情权与合法权益。
31、 批准通过的,应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示。审批机关将开展全面例行检查,若发现实际情形与承诺不符,将依法撤销批准并予以处罚。
32、 若决定不予批准,应在作出决定后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3、 第七条:
34、 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申请人须在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35、 第八条:
36、 代理记账机构在变更名称、主管业务负责人,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或跨原审批机关辖区迁移办公地址时,须在决定变更或实际变更后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完成变更登记后20日内,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确保信息透明,接受公众监督。
37、 代理记账机构更名时,须向审批机关申领新证书,并交还原有证书。
38、 代理记账机构跨地区迁移办公地址时,原审批机关应及时将其相关信息和材料移交至迁入地审批机关。
39、 第九条:
40、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由分支机构及时向所在地审批机关备案登记。
41、 分支机构名称或负责代理记账业务的主管人员变更时,须按相关规定向所在地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2、 代理记账机构须对设立的分支机构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及信息管理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执业质量及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43、 第十条:
44、 不具备会计机构或人员的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代理记账。
45、 第十一条:
46、 代理记账机构可受托办理相关财务会计业务。
47、 依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包括审核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以及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48、 对外发布财务会计报告
49、 向税务部门提交相关税务信息资料。
50、 委托人交办的其他财务事项。
51、 第十二条:
52、 委托人与代理记账机构应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除法定基本条款外,还需明确具体服务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工作范围、保密责任及违约处理等事项。
53、 明确双方在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方面的责任分工。
54、 会计资料的传递流程及签收规定。
55、 编制与提供财务报告的相关要求;
56、 会计档案的保存规定与相关责任要求
57、 终止委托合同时需完成相关会计工作交接事项。
58、 第十三条:
59、 委托人需履行以下责任与义务
60、 办理本单位经济业务时,须取得或填制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原始凭证。
61、 应设专职人员管理日常现金收付及保管工作。
62、 及时向代理记账单位提交真实完整的原始单据及相关资料。
63、 对代理记账机构退回并要求依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及时完成相应修改和资料补全工作。
64、 第十四条:
65、 代理记账机构及人员应依法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
66、 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依委托合同规范开展代理记账服务。
67、 执行业务时获知的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密。
68、 对于委托人提出的不当会计处理、虚假会计资料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应当坚决予以拒绝。
69、 针对委托人提出的会计处理问题进行解答和说明。
70、 第十五条:
71、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对外报送。
72、 第十六条:
73、 代理记账机构须在每年4月30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规定材料。
74、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信息一览表(附表)
75、 专职人员变动情况说明
76、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由分支机构在每年4月30日前,向所在地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77、 第十七条:
78、 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取随机抽取被检单位和检查人员的方式,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情况及处理结果。
79、 对因违反财税法规被处罚的委托代理记账企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将相关代理记账机构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80、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及时查处其他部门移交的代理记账违法线索。
81、 第十八条:
82、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的代理记账行为,均可向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受理并处理。
83、 第十九条:
84、 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代理记账资质的机构,审批机关将撤销其资格,对机构及负责人予以警告,列入会计行业失信名单,依照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通报。
85、 第二十条:
86、 代理记账机构若在运营中不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经审批机关发现后将被要求限期60日内整改;若逾期仍未达标,审批机关将依法撤销其代理记账资质。
87、 第二十一条:
88、 代理记账机构出现特定情形时,审批机关应注销其资格,收回许可证并对外公告。
89、 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情形之一。
90、 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收回的。
91、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注销的情形。
92、 第二十二条:
93、 代理记账机构若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及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将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该机构及其负责人将被纳入重点关注名单,并予以公示,以督促其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94、 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开。
95、 第二十三条:
96、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人员或从业人员若提供虚假申请或备案材料,将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警告,列入会计行业违法失信名单,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通报。
97、 第二十四条:
98、 代理记账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若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导致委托单位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99、 代理记账机构若存在上述行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00、 第二十五条:
101、 委托人隐瞒实情或串通代理记账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02、 第二十六条:
103、 未获许可擅自从事代理记账的单位或个人,将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04、 第二十七条:
105、 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6、 第二十八条:
107、 依法成立的代理记账行业组织应保障会员权益,建立诚信档案,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行业信息化发展。
108、 代理记账行业组织须接受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109、 第二十九条:
110、 本办法所称5日10日20日30日均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111、 第三十条:
112、 省级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113、 第三十一条规定
114、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依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5、 第三十二条:
116、 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原财政部2005年1月22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同步废止。
117、 参考资料扩充
118、 为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相关业务行为,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该办法由财政部于2016年2月16日发布,并自同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代理记账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和监管依据。
119、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和商事制度改革的部署,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规范代理记账资格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财政部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进行了修订完善,进一步优化管理机制,提升服务效能。
120、 财政部以第80号令形式颁布了修订后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121、 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