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可将其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
1、 诺成性合同是指一方的意思表示经对方同意后即可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也称一诺即成合同,其核心特征在于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合同便立即成立。
2、 实践性合同是指除了双方达成合意之外,还需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仅凭意思表示一致尚不足以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有一方完成标的物的交付行为,合同才得以生效。例如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须将物品实际交给保管人,合同才正式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
3、 关于保险合同属于实践性还是诺成性合同,实务界与学术界存在分歧。实务中多认为须投保人缴纳保费合同才成立,故属实践性合同;而理论界普遍主张保险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即成立,应为诺成性合同。
4、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请求后,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该条款明确表明,合同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条款协商一致,无需其他额外条件或行为。由此可看出,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依赖于实际交付或履行,仅需双方合意即可生效,因此应属于诺成性合同。
5、 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按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则自约定时间起承担保险责任。由此可见,保险合同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只要双方达成合意,一方负有缴纳保费的义务,另一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责任,合同即为有效。对保险人而言,合同生效后,其享有的保费请求权便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若投保人未依约支付保费,保险人有权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其履行。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该行为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成立,仅关乎后续义务的履行程度。因此,保费交付并非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而是合同生效后产生的履行内容之一。
6、 实践中多数保单约定,投保人须一次性缴清保费或缴纳首期保费后合同才生效,此应视为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而非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