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须满足规划验收条件,经现场核查严格按规划要求实施后,方可取得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1、 办理项目事项前,需提交申请书或报告,以便主管部门了解具体内容,并按要求填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呈批表。
2、 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各一份,其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须交回。
3、 项目初期报建的测量放线、验线及验收记录原件须一并收回存档。
4、 提供经住建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总平面设计图一份。
5、 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书或验收合格意见书。
6、 项目竣工后的图纸及光盘资料,主要包含建设部分的竣工图。
7、 还需准备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报建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均复印一份。
8、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需携带全部资料原件,供现场核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