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校外培训需加强监管与制度建设
1、 规范校外培训基本条件与标准
2、 意见指出,由省级教育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制定校外培训机构的具体设立标准;省内地区差异较大的,可交由地市级教育部门制定。同时,从办学场所、师资队伍和规范管理三个方面明确了基本条件要求。
3、 培训场所须固定且达标,同一时段内每人使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4、 应具备稳定的教学团队,禁止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学科培训的教师须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
5、 需制定规范章程与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措施及服务承诺等内容,确保运作有序、公开透明。
6、 设立分支机构需经审批
7、 校外培训机构须先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再按机构类型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若在不同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教学点,必须到当地县级教育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方可设立。
8、 禁止布置作业及组织学科竞赛
9、 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班级设置、招生对象、教学进度及上课时间须报当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10、 培训内容不得超过国家课程标准范围。
11、 培训班次应与招生对象年级一致,培训进度不得超前于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教学进度。
12、 培训时间应避开当地中小学教学时段,结束不晚于20:30,且不得布置作业。
13、 禁止举办针对中小学生的学科竞赛、等级考试及任何形式的排名活动。
14、 招生宣传应真实准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收费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严禁夸大或虚假承诺。
15、 实施年度检查报告与信用名单管理
16、 校外培训机构须接受证照年检,并提交年度报告并予以公示。各地应严格落实黑白名单与负面清单制度,将通过审批的机构名称及基本信息在政府官网公开;对存在负面清单所列违规行为的,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17、 严禁学校与培训机构合作招生
18、 严格规范中小学招生秩序,严禁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招生,禁止将培训机构的培训结果作为入学依据,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依法追责相关学校、机构及责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