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在线软件资讯】11月23日消息:近日,深圳南山区检察院对一起涉及“QQ号”等网络虚拟财产的疑难案件进行公开审查。有专家表示:QQ号确实有价值,其具有财产属性,但因为国内相关法律并不明确,价值目前很难评估。所以非法获取、倒卖QQ号的行为更符合非法获得计算机信息数据罪。
据调查,犯罪嫌疑人张某于2008年9月入职腾讯公司,期间在公司即通应用部工作,负责开发、维护运营系统。2011年5月,张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59995这一QQ靓号及密码,并通过犯罪嫌疑人闫某以3万元的价格在网上售卖。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张某又非法获取86个QQ靓号出售给闫某,前后共获利40万元,闫某也获利约10万元。
南山检察院介绍,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QQ靓号甚至QQ号码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据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从司法实践来看,QQ号码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现行立法没有明确,目前争议较大。但不可否认的是,张某未经授权批准擅自窃取QQ靓号,违背了职业操守,破坏了腾讯公司对QQ通讯系统的规范化管理,造成了腾讯公司网络虚拟财产资源的流失,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另外,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在QQ管理系统中非法控制号码管理服务器前台生成靓号的行为,仍有可能构成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
有专家在给出意见时表示,QQ号码确实有价值,具备财产属性,但是其价值却很难评估,因此在判定嫌疑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时,其犯罪行为的要素就存在争议。专家提出,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更符合非法获得计算机信息数据罪,检察机关可考虑这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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